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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黨應明快處理李慶安國籍事件

就法律見解言,美國國務院既已確定李慶安「並無喪失美國國籍之紀錄」,且依我國國籍法,李慶安亦無「在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」的事實,則李慶安應視作當選無效而喪失立委資格,殆可定論。

現在,李慶安及國民黨應考慮的是政治效應;畢竟,法律後果既已不可能扭轉,為進行危機處理及損害控制,即須設法降低政治上的傷害。李慶安不必留下罔顧大局、不認錯的形象,國民黨更須表現剜肉斷腕的大是大非。

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說:「此案沒有拖的空間。」但是,他卻說,建議立法院及外交部「儘速查個水落石出」;揆其語意,似乎認為此案尚未最後定論,且查明之責是在立法院及外交部。國人恐怕難以苟同吳敦義的這種說法,本案確已「沒有拖的空間」,倘若李慶安仍不表示主動負責的立場,國民黨就必須斷然以黨紀處理。也就是說,李慶安及國民黨,皆無「拖的空間」。

本案的法律爭議已經明朗。依原本的選罷法,「當選人應於當選後、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,逾期未放棄者,視為當選無效」;據此規定,李慶安自第七屆台北市議員至四、五、六屆立法委員,皆屬當選無效。後來,此一規定在去年十一月自選罷法刪去,而改置於國籍法,又規定「當選人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,並於一年內取得證明文件」;據此規定,李慶安當選第七屆立委後,既無「於就職前辦理放棄美國籍」之動作,亦應視作當選無效。

李慶安如今的辯解是:她既宣誓就任公職,即是在主觀上主動放棄美國籍;且美國國務院此次回函,亦表示將就此進行調查,又謂若因此認定已喪失美籍,「可追溯至其可能放棄美國籍行為之日」;據此,就本案言,不知是否指可追溯至李慶安宣誓就任台北市議員之日?然而,不論美方未來的調查如何發展,就美方的法律言,皆不能改變「迄無喪失美國籍之紀錄」;就我方的法律言,亦不能改變「未在就職前辦理放棄美國籍」之事實;即使李慶安在就職一年內(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前)能出示「證明文件」,亦非在「就職前」所辦理。因此,就法律見解言,李慶安恐已無可置辯。何況,李慶安曾要求陳師孟完成放棄美國籍的「手續」,可見她亦知「主觀意願」不能作為放棄美籍的憑藉;既然責人若此,亦應以此自課。

李慶安宣布,她即日起暫時停止行使立委職權,且停領薪給,這仍是一個「拖」字。但本案實無拖的空間,縱使拖至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出示「證件」,亦已無濟於事,則又能「拖」至何時?處此情境,即使李慶安要拖,國民黨又豈能幫她拖或被她拖嗎?

李慶安原是風評不惡的立委,但在前此近三百天的拖延之中,李慶安的人望銷蝕,國民黨的形象受創尤重;如今,既然美國國務院來函已經申明「迄未喪失」,且稱「本案已經結案」,而本國法律程序亦未見「於就職前辦理放棄」,則李慶安不能再以自己一人「拖」住整個團隊,而國民黨亦不能被李慶安一人「拖」住整個黨,兩方面真的皆是「沒有拖的空間」!

雖不能將「李慶安/國民黨」今日之關係,與「陳水扁/民進黨」之關係相提並論,二者畢竟比例懸殊。但若就大是大非論,李慶安不能不認錯,國民黨也不能不知回應社會視聽,豈能再坐等「立法院及外交部儘快查個水落石出」?

四月五日,本報社論曾以「國民黨應明快處理李慶安國籍事件」為題,評論此事;如今事隔八個月餘,仍以同一題目申論,國民黨難道仍有「拖的空間」?

【2008/12/26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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